为进一步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促进我校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强化意识形态管理,严把政治方向,严格遵守纪律规矩,不断增强风险意识。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统筹校园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层层把关、分级管理,汇聚线上线下力量,把握宣传引导时度效,全面提升各级宣传阵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和政治安全。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原则,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断提升校园媒体信息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以天津职业大学或天津职业大学下属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群团组织的名义开通的各级各类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网络新媒体以及校园广播、校报、校园宣传品(橱窗、条幅、电子屏)等线下校园媒体上所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信息。
第四条 严格履行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要求。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各院、部及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人为媒体信息发布“终审、三校”责任人,媒体信息内容分管领导为“复审、二校”责任人,信息编写人员为“初审、一校”责任人。
(一)学校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校园广播、校报、校园 宣传品(橱窗、条幅、电子屏、海报)等校级媒体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学工部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应管理、审校及发布,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校内各二级单位主办的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及其所属宣传品(橱窗、条幅、电子屏、海报)等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审校及发布,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部 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三审”流程
初审:各单位信息编写人员为初审责任人。初审应逐字逐句逐画面审核信息全部内容,严格按照有关媒体信息发布规范,对内容进行整理和编辑加工,把好真伪关、知识关、文字关。
复审:各单位媒体信息内容分管领导为复审责任人。复审应审读全部信息内容,并对信息表述准确性、所涉业务规范性等信息质量进行审定。
终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部门负责人)为终审责任人。主要负责对信息的舆论导向,包括政治性、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等方面进行审定。 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六条 “三校”流程
初校:各单位信息编写人员为初校责任人。重点通读、细读信息,解决和消除信息所存疑点、错别字,清除文法修辞差错。
二校:各单位媒体信息内容分管领导为二校责任人。重点校对不准确的表述和提法,内容及段落安排不当等。
三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部门负责人)为三校责任人。重点校对重要表述、专有名词等,避免政治性、思想性差错。
第七条 信息“发布”
经过“三审三校”流程后,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信息发布,严谨规范,避免差错。同时,将审校记录、发布终稿等相 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八条 校园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落实问责机制。
按照责任分工,严把审校发布各环节,对未履职尽责,审校发布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