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升挂国旗是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为维护国旗尊严,进一步规范我校升挂国旗操作,加强升挂国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制定本办法。
一、天津职业大学本部、海河园校区都要升挂国旗。本部升挂国旗地点为南门前广场;海河园校区升挂国旗地点为体育场。
二、升挂国旗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分别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教师队伍的组织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队伍以及学校国旗护卫队的组织管理。日常国旗升挂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各学院师生队伍轮流实施;重大活动升旗仪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学校国旗护卫队实施。
日常升旗时间为:每日早晨7:30-8:00;日常降旗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18:00。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国旗升挂工作。
四、重大活动升旗仪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五、升挂国旗工作接受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凡承担升挂国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升国旗仪式程序
1.全体肃立、护卫队出旗
全体师生员工面向升旗台立正站立。出旗手右手持国旗(旗杆部分贴在右胸前),两名护旗手在出旗手两侧,仪仗队列队在后呼号,经过主席台和队伍时,由齐步换正步再换齐步走到旗旁,出旗手上前一步将国旗授给升旗手,一人接旗,一人拖旗,做好升旗准备。
2.升国旗,唱国歌,行军礼。(敬礼、礼毕、标兵撤回)
升旗开始,队列指挥员行举手礼;全体师生员工面对国旗立正,行注目礼,目光随国旗的徐徐上升上移,不得他顾;场外人员在升旗开始时,也得驻足行注目礼。
3.国旗下誓言由值周班轮周进行。国旗下讲话,要求讲话者服装整齐,有讲话稿,简短而主题突出,教育性要强,讲完话宣布仪式结束。
4.升旗仪式完毕,队伍带回。
注:日常升挂国旗可参照执行。
七、每日下午降旗后,由当值人员将国旗交于下一班进行交接。交接班内容:检查国旗是否污损、破损;检查旗杆及升旗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检查奏放《国歌》设备是否完好。
八、发现国旗污损、破损或其他影响升挂国旗的问题,由当值人员及时与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联系,采取措施保证国旗升挂不受影响。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部分条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